治疗标准
1. TMS治疗卒中后吞咽障碍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2. TMS治疗基本要求
(1)操作人员资质要求:具有相关学科从业资格、参加过专业经颅磁刺激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医师、治疗师,治疗师需在医师监督下进行操作。
(2)经颅磁刺激设备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治疗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病房配备有抢救车、常用抢救器材和药品。至少应具备的抢救设备:心肺复苏设备;血氧饱和度测量仪;吸痰仪;静脉输液设备等。
(4)每个TMS治疗仪配备一张木质治疗床或治疗椅,在TMS设备周边2米的范围内,不放置、使用其他医疗电子设备。
(5)线圈30cm范围内,不能有金属物(口腔除外)和电子设备,包括:金属异物,如人工耳蜗、内置脉冲发生器、动脉瘤夹、支架等;子弹碎片;金属支架;手机、信用卡、计算器等电、磁物品;各类金属首饰、手表、眼镜等。
(6)治疗室内所有人员均佩戴耳塞,妊娠者远离线圈至少0.7米。
3. 参数设置
1. 刺激强度对于常规rTMS,刺激强度应选择80%-120%RMT;对于TBS,刺激强度应选择80%AMT。
2. 刺激频率低频:通常用1Hz;高频:现通常用5Hz、10Hz,早期研究也使用3Hz。
3. 脉冲串刺激时间及脉冲串间歇时间的标准化设置参照国际经颅磁刺激学会在2009年制定的TMS安全指南。在刺激强度和频率固定的情况下,rTMS最大串时程不应超过表中下半部分所列的范围,最短串间歇不应短于表中上半部分所列的范围。
此表源自:Rossi et al./ Clin Neurophysiol. 2009; 120(12): 2008-2039.
慢性期:病程>6个月
对恢复期患者有效,患者渗漏-误吸评分明显较治疗前降低,特别是误吸和残留改善明显,但吞咽延迟和异常咽腔通过时间无明显变化
5.不良反应及处理措施
1. 常见不良反应:头痛;面部或四肢抽动等;短暂听力下降;耳鸣;癫痫发作;头晕;情绪改变。
2. 处理措施
(1)在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抽搐、意识丧失、晕厥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立即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和急救:
a. 立即停止评估;
b. 保护患者气道通畅;
c. 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
d. 心脏停跳或呼吸暂停者,立即进行人工心肺复苏;
e. 患者意识状态评估;
f. 联系患者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和相应处理办法。
(2)在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癫痫发作,立即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a. 让患者平卧于床上,或就近躺在平整的地方;
b. 保持呼吸道通畅;
c. 吸出口腔内的分泌物;
d. 解开衣领和腰带,手托病人枕部,以防颈部过伸,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e. 使用压舌板或牙垫防止咬伤舌和颊部。阵挛期四肢肌肉收缩紧张时,可适当约束限制,切勿用力按压病人身体,以防骨折及关节脱位。
f. 给予低流量氧气吸入。
g. 立即联系神经内科医师协助治疗。
h. 镇静:建立静脉通路,快速、足量地给予抗癫痫药物,尽快控制抽搐发作。缓慢静脉推注安定10-20mg。
i. 必要时转神经内科继续治疗。
(3)在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头痛、面部或四肢抽动、短暂听力下降、耳鸣、头晕、情绪改变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TMS治疗,待症状缓解,若症状持续存在,应至相关专科做进一步检查及治疗。